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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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蔡樹基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林帥孝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