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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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竊盜、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6年1月23日將其收押;復因被告等人前述羈押原尚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6年4月19日、同年6月13日、同年8月20日分別經本院裁定渠等之羈押期間,各自96年4月23日、同年6月23日、同年
8月23日起延長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並非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