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 高文淵 ~B法官解惟本~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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