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同年七月二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本院認此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