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壹年。
理由
一、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勝木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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