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灌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叁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
壹仟伍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叁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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