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三號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昌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伍萬柒仟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捌萬伍
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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