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六四號
原告 邱木城 即邱木城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雯惠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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