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五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