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倪詠宜 債務人 謝承暘 (原名 謝文宗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651元,及其中本金151,391元部分,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500元,逾期第二個當月計付600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