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群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複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乙○○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郭文通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