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3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