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2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12月0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12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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