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一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五年度員簡字第五八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間止,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公司),擔任外務股長,負責該公司保險業務之拓展及代該公司向保險客戶收取保險費等費用轉交與國泰人壽公司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清償不知情之先生積欠地下錢莊之借款而缺款,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止,利用其向住居如附表所示地點之保戶 薛陳琇錦 等人,收取續期保險費之機會,將其因業務上之機會而收取所持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保險費,連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加以侵占入己多次(詳細之收費時間、地點、保戶姓名及侵占金額均詳見附表所示),總計侵占新臺幣(下同)十八萬九千九百六十元,並供以作為償還上開地下錢莊債務而花用完畢。嗣經國泰公司發覺,並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泰人壽公司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國泰人壽公司副理 顏錫東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係因為代不知情之先生清償地下錢莊之欠款,乃為本件連續侵占犯行,足認被告主觀上有業務侵占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甚明。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保戶薛陳琇錦、 鄭碧霞楊陽城王隆輝江元圳江秀如 等人出具之聲明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份及切結書二件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先後多次之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得一己之私利、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保險費款項之犯罪手段、侵占之次數、數額、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先行賠償告訴人十二萬七千九百十五元之款項(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因經濟困難,其餘侵占款項即六萬二千零四十五元,將約須四個月之時間賠付告訴人),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客戶名稱│時間│地點│侵占金額│├────┼──────┼─────────┼─────┤│薛陳錦│93年2月11日│彰化縣○○鎮○○路│38,782元││││2段522巷10弄57號││├────┼──────┼─────────┼─────┤│鄭碧霞│93年3月6日│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57,509元││││地政路202巷53號││├────┼──────┼─────────┼─────┤│楊陽城│93年8月13日│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77,108元││││地政路202巷53號││├────┼──────┼─────────┼─────┤│王隆輝│93年11月間│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4,977元││││地政路202巷53號││├────┼──────┼─────────┼─────┤│江元圳│94年1月20日│彰化縣員林鎮南東里│4,535元││││山腳路4段37巷56號││├────┼──────┼─────────┼─────┤│江秀如│94年2月18日│彰化縣員林鎮南東里│7,049元││││山腳路4段37巷56號││├────┼──────┼─────────┼─────┤│【合計】│││189,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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