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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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茂松
游凱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秋霞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0,0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