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
  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
  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
  ,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
  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債務人 巫拱宙 有債權,因而代位巫拱宙
  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 巫秀錦 所遺坐落屏東
  縣○○市○○段○○段○○○○○○○○號土地為巫拱宙等人所
  公同共有,惟未記載本件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且未將被
  繼承人巫秀錦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茲依上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
  所,並陳報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倘部
  分被告已死亡,亦應陳報繼承系統表並追加被告,進而重新
  計算巫拱宙就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後,更正、補充本件之
  訴之聲明。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院業已函
  調本件不動產之登記公務用謄本等相關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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