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寶 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冠勝金屬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