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01號
原   告  林境順
       林天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被   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新北市○○區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三四號
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4建號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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