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廖子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姝妤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4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