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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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原告 曾張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家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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