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
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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