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思哲輔佐人彭成棠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思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思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雙相情緒障礙症,符合雙極性情感疾患、多重物質濫用之診斷,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1至39頁),堪認被告現因精神疾病,致其對於事務認知之能力已有退化,且言語表述及理解能力均有降低,被告顯因上開疾病致無法接受案件之審判,其情形實屬因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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