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83號原告 陳均閤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並未表明被告機關、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交通事件裁決書等資料,經本院於108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以,本件原告之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