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
高聖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文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5
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922萬元,且上訴訴訟標的均為系爭本票債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4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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