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 蕭錫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佳諭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