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6號上訴人 劉建昌 ○○○00巷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雯琴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14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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