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31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 律師被告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被告 邦佑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瑞川被告 林秦葦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 洪千惠
林庭安 林清榮 曾士祈 (已更名為 曾定岳 ) 黃淑宜 蕭子誼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被告 蔡明恭
陳國耀 單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常照倫律師被告 巨原 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被告 古彩蓉
曾耀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蕭智元 律師被告 林耿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彭佳元 律師 謝博戎 律師被告寄生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被告 黃巧如
李成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廖宏文 律師被告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被告 盧守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 之1被告 黃祥穎
曹永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吟蘋 律師
廖學能 律師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被告 成德潤
曾棟 鋆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張憲瑋 律師被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被告 葉冠妏
許文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 律師
楊敬先 律師 陳錦隆 律師 陳維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表一:
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被告成德潤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
2 曾棟鋆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1(以下空白)附表二:
被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設臺北市○○區○○路○○○號20樓法定代理人賴冠仲住同上被告成德潤住同上
曾棟鋆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張憲瑋律師住臺北市○○區○○路○○○號21樓(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