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君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君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淑君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內證據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8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卷內事證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 陳功業 、被害人 陳啟忠 、證人 黃百璟陳勝全 證述在卷,且有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槍枝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攜帶兇器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將來若因該罪經判刑,對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經驗上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之執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故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持客觀上與真槍無異之玩具空氣手槍,強盜被害人陳啟忠駕駛之汽車,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被告應自108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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