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訴字第21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