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再定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係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項、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未遂,無期徒刑減輕後仍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之重罪,將嚴重剝奪被告之人身自由,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其逃亡之蓋然率甚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
99年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