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兼上列2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請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278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106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167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如不能撤銷該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與系爭房地拍定價額等值之新台幣(下同)
58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8萬元,應繳裁判費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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