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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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880號移轉管轄,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3,72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3,72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核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與上述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被
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原告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而被告自96年4月23日迄今,尚有本金148,601元、利息2,833元及其他費用1,250元,共計152,684元,仍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92年7月9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利息按年利率14
.25%計算,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被告自95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有本金155,478元及自95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又於93年8月9日向原告貸款500,000元,雙方約定借
款期間自93年8月9日起至98年8月23日止,分60期攤還本息,並訂每月23日為攤還日,利息則按年利率5.99%固定計算,如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債務到期。並自當期攤還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迄96年4月23日止,尚有本金349,279元及違約金6,281元,共計355,560元未清償。
㈣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務員國民旅遊卡專用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借款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單、信用卡約定條款各1份為證,本院就前揭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
27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一:99年度訴字第215號│├──┬──────┬─────┬───┬─────┬────────┬──────────┤│編號│應給付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信用卡)│148,601元│20%│96.04.24至│無│無│││152,684元│││清償日止│││├──┼──────┼─────┼───┼─────┼────────┼──────────┤│002│(現金卡)│155,478元│14.25%│95.12.29至│96.01.30至清償日│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155,478元│││清償日止│止│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001│(通信貸款)│349,279元│無│無│96.04.24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355,560元││││止││└──┴──────┴─────┴───┴─────┴────────┴──────────┘┌─────────────────────────────────────────────┐│附表二:99年度訴字第215號│├──┬──────┬─────┬───┬─────┬────────┬──────────┤│編號│應給付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信用卡)│148,601元│20%│96.04.24至│無│無│││152,684元│││清償日止│││├──┼──────┼─────┼───┼─────┼────────┼──────────┤│002│(現金卡)│155,478元│14.25%│95.12.29至│96.01.30至清償日│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155,478元│││清償日止│止│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001│(通信貸款)│349,279元│5.99%│96.04.24至│96.05.25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355,560元│││清償日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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