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已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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