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 廖光華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威君 被上訴人 李千華 即被告樓之5.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