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請人 魏早榮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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