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肇明
丁春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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