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5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宏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宏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詹宏能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0年8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1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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