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105號聲請人 林柏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支票付款銀行所開立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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