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告 蔡林秋蘭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被告振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被告 吳勝義 即頂新工程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告勇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嘉 被告 陳玉輝 上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尚應調查下列證據:
一、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調原告申領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卷一第249頁)之申請及鑑定表等相關資料。
二、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3日迄今領取傷病給付或失能給付之數額各為何?並請檢附該核定通知書其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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