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達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春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承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叁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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