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8歲
弄六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94年2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二、按被告於94年3月16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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