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丁○○被告庚○○被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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