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聲字第43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2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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