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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