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