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44號聲請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95年度再抗字第14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