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上訴人 林育成 上列上訴人與 鐘素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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