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11號
調解筆錄原告 江斌毅 被告 宋隆森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11號因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上午10時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江斌毅被告宋隆森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江斌毅被告宋隆森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貳萬元,原告同意讓被告分期給付,第一期壹萬元,被告本日在本院協商室㈠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與原告,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壹萬元,被告應於民國103年8月8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斌毅帳戶內。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至於被告另犯肇事逃逸罪,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四、被告當庭起身向原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江斌毅被告宋隆森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