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55號原告 李依玲
蔡徐秀欄 被告 邱世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本於區分所有權人地位,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建物之頂樓違建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其中關於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部分,均核屬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依上說明不併算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建物面積核算。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面積58.26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8,913,78
0元(計算式:58.26平方公尺×153,000元=8,913,7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1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