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上訴人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西美的貴雅照明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零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